黄岛办事处关于为幼儿教师办理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黄岛办事处关于为幼儿教师办理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
为彻底解除农村幼儿教师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农村幼儿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社会服务职能,根据办事处研究意见,现就幼儿教师养老保险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范围:凡经教委办、区局审核,市教委备案教龄一年以上的正式幼儿教师均参加养老保险。(临时工除外)
二、养老保险参照青政发[1997]15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及青开发[1998]66号文件、青开社保[1998]1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金来源:由中心幼儿园从各园收费中列支,中心幼儿园统一调配使用交纳养老保险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
四、幼儿教师退职解聘或调离幼儿园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合同,按《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及青政发[1997]153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1994年21号令发布)有并条文办理。
五、按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障中心核发退休金,到指定地点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发[1997]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幼儿园管理不善,保教质量不高或因政策性变化所收入园费入不付出、无力负担养老保险金时,终止养老保险合同。
七、坚持个人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本人写出面申请与中心幼儿园签订投保合同,由中心幼儿园到社会保障中心办理投保业务。
八、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