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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幼儿教师养老保险 | 2007-4-16 17:42:00

区村聘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集府(1996)143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育局、民政局关于《集美区村聘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学区、村幼儿园(班):
  区政府原则同意区教育局、民政局制订的《集美区村聘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积极配合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做好组织和保费的收缴工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幼教 养老保险 通知
抄报:区委、区人大常委会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各委、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 部、法院、检察院
存档(2) 共印200份

 

集美区村聘幼儿教师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稳定我区农村幼儿教育师资队伍,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险对象:
  我区村聘幼儿教师,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二、保险金的筹集:保险金的筹集采取镇、村委会、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
  三、交费标准:
  1.凡一九七九年(含七九年)以前任教的村聘幼儿教师,其养老保险金的投保标准,镇、村、个人出资比例按区府综(1996)4号和区府办(1996)17号文执行。
  2.凡一九八O年以后任教的村聘幼儿教师其养老保险金按其教龄每人每月10元标准投保,投保金按镇、村、个人5:3:2比例出资。个人缴纳部分,可在保留基数基础上多交。
  四、养老金的领取:
  1.保险期限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年。领取养老金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后的第一个月起开始,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根据交费标准、年限,按月按规定发给养老金。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者,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2.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镇、村和个人出资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五、特殊情况处理:
  1.今后凡在我区经有关部门考核同意新任教的村聘幼儿教师,必须先服务5年,从第6年起方可享受镇、村的集体补助部分。
  2.参保教师确有正当理由离开幼教系统,或虽在幼教系统已转为公办教师的,保险费中集体补助部分的全部积累总额根据参保教师在幼教系统工作的年限作如下分配:
参保教师教龄 给付参保教师比例
  25年以上(含25年) 100%
  20年以上(含20年) 80%
  15年以上(含15年) 60%
  10年以上(含10年) 40%
  6年以上(含6年) 20%
  3.集体补助的保险金的积累部分除了按以上分配比例给付个人以外,剩余部分按原交保险费比例退给资助单位。
  4.参保教师没有正当理由离开幼教系统,或不胜任本职工作被聘用单位解聘,从离职之月起,区、镇、村停止为其交费,并收回镇、村已交的全部集体补助金额。
  5.参保教师因婚嫁,或家庭人员工作变迁户口转移在本辖区内,却仍从事幼教工作,其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6.参保教师因婚嫁等原因,迁往外地,从离职之月起,镇、村停止为其交费。以前所交的集体补助部分的保险费,可以保留。是否继续参加本保险或退出本保险由参保教师自定。
  7.参保教师在交费期间因公致伤、致残而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8.参保教师在交费期间因病或意外事故致伤残,不能继续从事幼教工作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9.参保教师在保险有效期内受刑事处罚,全部收回已交的集体补助金额,退还资助单位。个人交纳部分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0.虚报、冒领幼儿教师养老金,除如数退回并补交利息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说明:
  1.村聘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纳入《福建省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集美区民政局。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

                     集美区教育局 集美区民政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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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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